FCC 标准
经测试,本设备符合
FCC 规则第 15 部分对 B 类数字设备的限制规定。这些限制旨在合理地避开居住
环境中的有害干扰。本设备可以产生、利用并发射无线射频能量。如果不按说明中的要求安装和使用本
设备,有可能对无线电通信产生有害干扰。但也不能保证在特定的安装中不会产生干扰问题。如果本设
备确实对无线电或电视接收造成干扰(可以通过开关设备来确定),建议用户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
排除干扰:
●
重新调整接收天线的方向或位置。
●
加大设备和无线电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。
●
将设备连接到与接收设备使用不同电路的电源插座上。
●
请咨询代理商或经验丰富的收音机
/电视机技术人员。
注意
如果对打印机做任何未经
Hewlett-Packard 明确批准的改装或修改,都可能导致用户操作
此设备的授权失效。
使用屏蔽的接口电缆时必须遵循
FCC 规则第 15 部分中的 B 类限制。
本设备符合
FCC 规则第 68 部分要求。在设备背面所附的标签中包含本设备的 FCC 注册号和振铃等效
值
(REN) 等其它一些信息。 如有要求,必须向电话公司提供此信息。 REN 用于确定可连接至电话线的
设备数量。
电话线上的 REN 过高可能会导致设备在应答来电呼叫时无响铃。 在大多数地区(并非所有
地区),
REN 的总和应不超过 5.0。 要确定可以连接至电话线的设备数量(由 REN 总和确定),请联
系电话公司确定呼叫地区的最大
REN。
本设备使用以下
USOC 插孔: RJ11C。
本设备随附符合
FCC 标准的电话线和模块化插头。 本设备设计通过兼容的模块化插孔(符合第 68 部
分的限制规定)与电话网进行连接或实施布线。
本设备不能使用电话公司提供的硬币服务。 使用“共
用电话线路服务”,按国家标准收费。
如果本设备对电话网造成损害,电话公司将提前通知您可能会暂
时中止为您提供服务。
如果提前通知不可行,电话公司会尽快地通知客户。 同时,也将告知您有权在
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
FCC 提出投诉。 电话公司可能会对其影响设备运行的设施、设备、操作或程序做
出更改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电话公司将提前发出通知,便于您做出必要的修改以维持不间断的服务。
如果本设备出现故障,请查看本手册前面的号码以获取维修和(或)保修信息。
如果故障对电话网造成
损害,电话公司可能会要求您将设备从网络中移走,直至问题解决完毕。
客户可执行以下维修操作:
更换设备随附的任何原始器材。
这些器材包括打印碳粉盒、纸盘和纸槽的支架、电源线和电话线。 建
议客户在本设备连接的交流电源插座中安装交流电涌放电器。
这样,可避免因雷击和其它电涌对设备造
成损坏。